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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财经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 来源:本站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6-05-26 浏览:次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财经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和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学院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学院要加强学生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各类矛盾,促进校园和谐,维护校园稳定。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要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院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必须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共同违法、违规、违纪的,根据行为人在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减轻或者免于处分:
    (一)违纪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主动向学院有关部门如实陈述自己的违纪行为,并及时改正的;
    (四)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的。
    第八条 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其所在系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无违纪行为者可按期解除察看;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察看,但察看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在留校察看期间又因违法、违规、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听劝阻,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组织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加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制作、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等淫秽物品的;
    (二)从事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
    (五)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持有枪支的。
    第十五条 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持有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违禁刀器具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节 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六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过失伤害他人身体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隐匿、毁弃、私自开拆他人邮件或者通过网络盗用他人用户名和密码,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窃取、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 调戏、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以写恐吓信、发恐吓或者骚扰短信等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节 侵犯公私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抢夺、敲诈勒索、诈骗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过失损害公私财物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四节 违反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达2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3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达4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后仍继续旷课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院规定的所有教育教学活动均计入学时。
    第二十八条 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或扰乱考场和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课堂、实训室、实验室、图书馆和计算机房管理规定,经劝阻不听,妨害他人学习、工作等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节 扰乱学院生活秩序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扰乱学院生活秩序行为之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寻衅滋事、斗殴或聚众斗殴;
    (二)不论以何种方式,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的肇事者、策划者、为首者;
    (三)纠集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的;
    (四)组织、煽动罢课的;
    (五)参与赌博的;
    (六)在校园内酗酒、闹事、起哄、喧哗、摔砸物品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经告诫不改的;
    (二)将宿舍床位出租或转让,经告诫不改的;
    (三)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经告诫不改的;
    (四)未经批准在宿舍区从事营利性活动,经告诫不改的;
    (五)违反学院作息制度,扰乱他人正常休息,经告诫不改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异性学生集体宿舍,经告诫不改的;
    (七)违反《江西财经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其他条款,经告诫不改的。
    第三十四条 在学生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集体宿舍内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在宿舍区违章接拉电线、使用明火、使用大功率电器,经告诫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七条 故意捏造、散布虚假和不良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八条 在未经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或经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中,从事违法、违规和违纪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九条 冒用学院名义从事各类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侵害学院利益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四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非法取得学院公文、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印章、保密文件和个人档案等材料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故意把学生证转借他人使用;
    (二) 涂改或者不如实填写学生证各栏内容(特别是涂改或者不如实填火车乘车区间);
    (三)以欺骗手段办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学生证;
    (四)利用学生证从事不正当活动。
    第四十二条 妨碍学院管理人员依照学院规定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四十三条 在校园内组织宗教活动,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四条 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污损墙壁以及违章张贴、悬挂条幅、攀折花木,经告诫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或学生宿舍内,观看带有淫秽内容的文字、图片或音像制品的,给予警告处分;对持有或召集他人观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生违反社会实践或实习单位所属行业职业道德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七条 从事或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四十八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十九条 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询问应当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制作询问笔录。
    第五十条 日常行为违纪事件只涉及一个系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调查取证,涉及多个系的学生,由学工处会同所涉及的系调查。
    第五十一条 日常教学及考试违纪事件由教务处调查取证。
    第五十二条 打架斗殴及违法犯罪事件由保卫处(必要时可报请公安部门)调查取证,学生所在系协助调查;涉及多个系的学生,学工处和所涉及的系协助调查。
    第五十三条 宿舍违章事件由后勤处调查取证,学生所在系协助调查;涉及多个系的学生,学工处和所涉及的系协助调查。
    第五十四条 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工作要在发现违纪事件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报请公安部门调查的事件除外),并在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及时把调查的书面材料提交学工处。
    第五十五条 学生违纪调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
    (二)当事人的自述材料;
    (三)其他旁证材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四)违纪事实的调查结果及处分建议;
    第五十六条 学工处接到学生违纪调查材料后,要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学生工作会议研究拟处理意见。对拟给予处分的,委托学生所在系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在收到陈述和申辩后,由学工处把处理意见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对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七条 学院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处分的对象、事实、依据、结果和学生申诉的权利、期限。
    第五十八条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系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学生本人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的,由学生所在系派两名工作人员到场宣布,并在处分决定书上注明“本人拒收”,由送达人签名,处分决定书(副本)留置给学生,即视为送达。
    以上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则按学生档案的家庭通讯地址邮寄并在学院公告栏内公布处分决定。自邮寄和公布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
    处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生效;提出申诉的,在申诉处理完毕后再确定是否生效。
    第五十九条 处分决定要在学院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等情况的除外)。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院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江西财经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要在收到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本人拒绝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生所在系指定人员为其办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处分的文件材料,学院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江西财经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工处、教务处、保卫处、后勤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