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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财经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 来源:本站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6-05-26 浏览:次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财经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生宿舍管理,保证学生有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创建整洁、优美、安静、安全、和谐的校园氛围,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 入住和离校
     
      第三条 学生必须在学院安排的宿舍内居住,并按规定交纳住宿费。住宿费应在每学年开学后一周内交清。
      第四条 学生离校时由后勤处验收宿舍财产,收回钥匙,若有物品人为损坏或丢失,则照价赔偿。
      第五条 为维护正常的宿舍秩序,未经学院批准,不得擅自调换寝室和床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院安排其他学生入住或试图强迫室友从寝室搬出。
      第六条 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两周内到学院后勤处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再保留,当年住宿费延用至下一学年。复学后,在开学初一周内与后勤处联系,安排住宿。
      第七条 休学的学生,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在学院学习和住宿时间未超过当学年第一学期(含一学期)者,可申请退还当学年一半住宿费;如果在学院住宿时间超过当学年第一学期不退当学年住宿费。复学后,向后勤处申请住宿,另行给予安排。
      第八条 因转专业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宿舍的学生,向后勤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九条 学院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居住。如有以下特殊原因,可在校外住宿:
      (一)家住九江市浔阳区的学生,经本人申请走读,学生家长同意,凭家庭户口本到所在系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并获批准的;
      (二)患有不适宜在学生集体宿舍内居住的疾病,或患病需家长陪护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生家长同意,凭九江市区内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书到所在系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并获批准的。
    在校外住宿的学生,要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的规章制度,同时加强个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凡因在校外住宿而引起的一切事故,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获批准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如果在学院住宿时间未超过当学年第一学期(含一学期),可申请退还当学年一半住宿费;如果在学院住宿时间超过当学年第一学期不退住宿费。
      第十条 因毕业、退学、转学、出国及其他原因终止学籍者,要及时办理退宿手续,并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按时离校。
      第十一条 学院有权根据宿舍定额情况、宿舍基建和维修工作需要,对学生住宿进行调整。学生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阻挠调整工作。留级、复学的学生,应服从后勤处的安排,到指定宿舍住宿。
     
    第三章 环境和卫生
      第十二条 维护宿舍环境卫生,不准向窗外和楼道内吐痰、倒水和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头等杂物。严禁在公共场所堆放垃圾。严禁在客厅、走廊、寝室内停放自行车。
      第十三条 各种通知应统一张贴在宿舍内公告栏处,不得在墙上乱涂画、乱张贴,严禁在宿舍楼内散发各种传单、广告、海报等。
      第十四条 保持室内外场所的环境卫生,建立轮流清扫值日制度,值日生由寝室长安排与监督。
      第十五条 严禁在寝室内养猫、狗、鸟等宠物。
     
    第四章 安全保卫
     
      第十六条 要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要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和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十七条 发生灾害事故,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处,并协助处理。
      第十八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十九条 严禁在宿舍内收藏枪支、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违禁刀器具。
    第二十条 严禁在宿舍内饮酒。
    第二十一条 严禁向窗外或者楼下扔(砸)酒瓶、热水瓶等物品。
      第二十二条 不得在寝室内留宿外来人员,因留宿外来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须承担连带赔偿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自觉树立安全防范意识。注意防盗安全,养成离开寝室或睡觉时锁门、关窗的好习惯。学生寝室不宜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
      第二十四条 增强消防意识。宿舍内严禁有以下行为,违反者给予严厉处分,并追究其相应经济、法律责任:
      (一)擅自挪用、破坏消防器材及设施;
      (二)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或杂物,使用酒精炉、蜡烛等);
      (三)使用大功率电器或私拉电线、私接电路、窃电等;
      (四)其他可能给宿舍和同学安全带来危害或造成隐患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维护宿舍治安秩序,服从学院管理。发现寝室人员违反安全规定和宿舍管理规定,或有可能给其他同学带来利益损害的行为,应及时劝阻或报告值班人员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宿舍大门按学院规定的作息时间开门、关门,关门后学生进出要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说明原因,晚归或拒不出示有效证件而强行进出者将按校规校纪处理。
     
    第五章 设施与设备
     
      第二十七条 寝室内配备的家具物品,不得随意搬动和拆毁。
      第二十八条 寝室内外的照明灯具及其他电器设备、给排水设施、家具物品、门、窗等如发生故障或损坏要报至值班室或者后勤处,由专职人员前来维修,学生不得私自移动和拆修,否则,造成的损失一律照价赔偿,若有人身伤害,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六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宿舍内要保持安静,禁止大声喧哗、起哄、扰乱周围环境,禁止高音播放音响电器和演奏乐器。
    第三十条 不得占用他人的橱柜或者床位存放自己的物品。
      第三十一条 就寝时间严禁在寝室内进行打扑克、玩电脑游戏、看电视及其他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宿舍楼区进行篮球、足球等球类运动。
    第三十三条 自觉养成节水、节电的良好行为。
    第三十四条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异性学生宿舍或带异性进入自己宿舍。
      第三十五条 自觉遵守以下宿舍文明公约:
       遵守法纪,维护秩序;见义勇为,弘扬正气;
    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节约水电,保护环境;
    举止文明,说话和气;关心同学,宽以待人;
       按时作息,讲究卫生;健康生活,增强体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江西财经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后勤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