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财经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并按《入学须知》规定的日期和要求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要在规定的报到日期之前向学院提出延期入学书面请假,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本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学院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在第一周内向财务处缴清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并凭缴费收据和学生证到所在系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未缴清费用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到学院注册者,要在开学第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委托班主任到所在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限不得超过两周。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也可以按学院《特困生缓、减、免缴学费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学费缓交或者减免,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履行学籍注册手续。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课程可以采取口试或笔试、开卷或闭卷的方式进行,考查课程还可以根据学生平时完成作业情况、课堂提问和测验情况评定成绩。对于操作性较强的课程,可以在实训室以实际操作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九条 考试、考查课一般采取百分制,毕业实习(设计)可采取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单科总评成绩按照期末考试占70%,平时考核占30%的方式计算。
第十条 某门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者应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凡课程补考及格后,均以补考实际得分记录成绩,同时予以“补考”标识随成绩单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病或者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所在系审核并报经教务处核准后,准予免修。
第十二条 一学年内补考后累计仍有四门课程(体育课除外)不及格者应重修;五门课程(体育课除外)不及格者应留级。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要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或对某学科有特殊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学生只允许在一年级学习期间转换一次专业。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在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转学要按照江西省教育厅制定的《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规定》的条款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院学制由国家统一规定为三年。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可申请保留学籍从事创业等活动,但必须报经学院批准,并规定保留在校最长年限不得超出学制两年,即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坚持学习的,要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由学院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休学的学生要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往返路费自理。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自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由学院指定医院复诊,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体检要求的,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五条 复学的学生,随下一个年级原专业或者相近专业班学习。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一学年内补考后累计仍有六门课程(体育课除外)不及格的;
(二)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无故不办理复学或延期休学手续的;
(三)因病休学累计满两年,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学院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视同送达:
(一)学生本人签收;
(二)按学生档案的家庭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公告栏内公告。
予以退学处理的决定书由学院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要在收到的退学决定书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本人拒绝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生所在系指定人员为其办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参照《江西财经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允许学生参加以后年度同专业相应课程补考,但补考次数不得超过两次。补考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双休日。补考及格者,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毕业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江西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江西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依规定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江西财经职业学院学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工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