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及江西财经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党委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鼓励学生勤奋向上,刻苦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保证学院学生助学金评定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学生管理,全面评定学生的表现情况,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的精神和学院《奖学金评选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评选资格
凡是按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正式录取、并已注册的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享受助学金。
二、评选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学院;
2、自觉遵守宪法,模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各项管理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恶意拖欠学杂费行为;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综合素质和能力等方面突出;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有下列行为和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助学金的评定:
⑴违犯校纪校规,受到系部以上通报批评的;
⑵学习不努力、学习态度不端正,评定学年内经补考不及格课程达三门及以上;
⑶考试有舞弊行为的;
⑷一学期旷课达5节者;
⑸恶意欠交学费的;
⑹未经批准在校外住宿的;
⑺有违章使用电器记录的;
⑻参加非法组织的;
⑼有打架、行凶斗殴行为的;
⑽有盗窃行为的;
⑾有进行反动演说、非法游行示威行为的;
⑿利用网络截取或传播、制作淫秽、反动、诋毁性文章和图片的;
⒀有非法同居行为的;
⒁从事吸毒、注射毒品、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⒂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
⒃经常吸烟、酗酒、出入网吧及娱乐场所、参与赌博者;
⒄生活奢侈,购买高档消费品以及贪图享乐者。
三、名额分配
1、国家助学金原则上在大三、大二、大一(含二年级)学生中按50%、30%、20%比例进行分配;
2、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程度,将资助标准分为三等。一等每生每年3000元,占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20%;二等每生每年2000元,占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50%;三等每生每年1000元,占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30%。
四、评选方法
1、按学生的学习成绩(每学年各科成绩均分)﹢综合素质成绩(每学年均分)进行排名;
2、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学习成绩优良(单科成绩不得低于60分),综合素质成绩优良,排名在各班国家助学金名额数1:1.5的同学,可参加一等助学金的评定,学习成绩占70%,综合素质占30%;
3、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学习成绩基本合格(不得超过2门不及格课程),综合素质成绩良好,排名在各班国家助学金名额数1:1.5的同学,可参加二等助学金的评定,学习成绩占60%,综合素质占40%;
4、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学习成绩不得超过3门不及格课程,综合素质成绩合格,排名在各班国家助学金名额数1:1.5的同学,可参加三等助学金的评定,学习成绩占50%,综合素质占50%;
5、申报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可同时申报学院优秀特困生奖学金或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五、评定程序
1、每学期初在学生进行个人总结、班级讲评的基础上进行测评排名;
2、学生根据自己的测评总成绩提出 “助学金等级”书面申请;
3、经各级部门初评后,一次提交当年获得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集体审定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逐级上报;
4、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六、综合素质成绩按“江西财经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进行评定。
七、本细则从2009年9月1日施行。
八、本细则由学工处负责解释。